80,3月参加工作直2015,元月退休未参加房改至今未亨受住危房补贴该怎么办
全部4个回答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有谁比较清楚?
154****4212 | 2018-09-30 23:35:14-
137****8277 中央单位,副教授的标准住房面积是90平米。从你的表述看,你父母的住房应该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你父母应享受未达标差额购房补贴,不管是否居住,不管是否以市场价出售。假设现有公有住房是50平米,那么购房补贴是(2000元+16.5元X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X(90平米-50平米),如果你父母仅有此一个公有住房,则父母均享受该公式计算的购房补贴,即拿双份。
一般来说,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各地方的政策应该和中央单位的相似或靠近。但据我了解,由于资金的原因,有些地方的购房补贴发放得很慢。 2018-09-30 23:36:38 -
143****4653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
坚决防止和纠正既住公房又领取住房补助费的问题出现”的有关规定,凡过去已安置并发放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不应再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参加房改。
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离退休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已参加房改并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同时又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应将住房补助费或已购的房改房,选其一退还原工作单位。
由于机构改革,原单位合并、撤消和转制的,将其退还现工作单位。
对退回的住房补助费由收回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对所退还的房改房可作为单位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是社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并耐心细致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2018-09-30 23:35:51 -
132****4592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单位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单位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核心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核心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018-09-30 2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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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副教授的标准住房面积是90平米。从你的表述看,你父母的住房应该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你父母应享受未达标差额购房补贴,不管是否居住,不管是否以市场价出售。假设现有公有住房是50平米,那么购房补贴是(2000元 16.5元X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X(90平米-50平米),如果你父母仅有此一个公有住房,则父母均享受该公式计算的购房补贴,即拿双份。一般来说,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各地方的政策应该和中央单位的相似或靠近。但据我了解,由于资金的原因,有些地方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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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标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是职工本人工资,在此基础上设定的范围和标准也应是针对缴费个体。所以,是否超标,不能将企业全部人员加起来统算,而应分个体缴费标准判断。二、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及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12%。三、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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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住房补贴标准答
目前发放的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根据正副部级,正副处级等,包含技术工种的高级技师,科级,包括技术公主的高级工,技师及工作超过25年的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和普通员工,科级以下的分层按月给予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不同之处:①所面对的对象范围不一样,住房公积金的面对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员工,离退休员工不包括在内,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各单位的没有住房的员工和房屋面积没有达到其级别所对应的房屋补贴面积标准的员工,这个就包括离退休员工了,是全体员工中的一部分人。②两者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员工自己从工资中扣缴一部分和工作单位扣缴一部分构成,住房补贴则是由工作单位给予员工的补贴,不需要员工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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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要就具备什么申请条件?具体如下: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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