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部3个回答 >打听一下,小区的交房时间是何时?
141****9886 | 2018-08-26 22:05:41-
136****1990 这个你要具体咨询开发商才可以
具体的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 2018-08-26 22:06:04 -
136****2854 1、交房时间是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
2、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18-08-26 22:05:57 -
136****0606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18-08-26 22: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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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仔细看看和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上面都有明细,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会有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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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的话要先让所买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商完成商品房初始备案登记证明。然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一般房产证的话按照相关规定,在收房后的18个月内就可以拿到房产证的。如果是尾盘的房子有可能拿房产证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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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2、房屋的交付时间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明确的一项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具体规定,因为合同的履行时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项,何时交房只能由合同约定。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交付时间。所以,具体的交付时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是协商约定的问题。当然,法律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是有规定的,即必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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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纠纷常见的四个问题现象一:逾期交房开发商逾期交房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交房延期是房屋交付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由于交房延迟,开发商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一般来说约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几(视双方约定)。因此一些开发商就在没达到交房条件时匆忙交房,引得消费者愤而反抗,要求一个公道,而另一些开发商则是推迟了交房时间,却以“不可抗力等原因”为借口拒绝支付。律师点评: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现象二:质量不过关开发商逾期交房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质量问题无疑是购房者**为关心的问题,比如地板漏水、墙壁严重开裂等等。但问题是,很多房子刚交付的时候,并没有裂缝,即使有也往往已被全都抹平,数月甚至一两年后才会慢慢显现,但到时候,权责在谁、如何维修、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就难以分清。律师点评:1、申请鉴定房屋质量。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应遵循和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申请鉴定单位鉴定房屋质量,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出售方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应该解除,出售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只是存在房屋质量瑕疵,出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不应解除。2、售房方对房屋质量瑕疵有维修之附随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对于房屋质量瑕疵,售房方有维修之附随义务,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修期内如出现房屋漏水、墙体渗水、线路故障、上下水管道阻塞等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己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直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发商不得向业主另行收费,由于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象三:擅自更改规划擅自更改规划须承担相应责任**近武汉出现的一些交付纠纷中,很大部分都属于这一问题。如原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中空玻璃变成了普通玻璃、没有采取节能墙体等。还有一类是配套设施没有到位或者更改,如开发商擅自将中心花园缩水,原先承诺的绿地变成了高楼,或者将绿地改造成了篮球场等设施,将承诺的彩色园艺地砖变成了柏油马路以及改动了楼盘的外立面颜色等等。律师点评:其实大多案件都在交房验收时集中爆发。开发商肆意变更规划、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设施的初衷,主要还是在于利益方面。在楼盘预售过程中,开发商是不能随意更改规划的。如果有更改,必须通知所有业主,并征得业主的同意方可。否则,即使开发商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变更,从合同的意义上讲,也属于对购买楼盘的业主们的一种违约行为。对于这种违约情形,业主们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履行购房合同恢复原状,或者要求给予损失赔偿,而具体赔偿标准可视违约程度而定。此外,如有重大规划变更的,则属于根本违约,业主们可以要求同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现象四:面积缩水超3%部分可提出双倍返还请求对于期房而言,预售时的面积都是根据设计预测的,与房子造好后实际测量出来的面积总归有些误差。这一点买房人肯定可以理解,在一定范围内的误差也能够接受。但面积差得太离谱,买房人肯定难以接受。这就需要买房人在签约时与开发商事先做好约定,而且要细致约定,别让开发商钻了空子。律师点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律师提醒交房纠纷防患于未然为了使业主的权利能得到**大程度的保障,律师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好将以下内容纳入其中,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发生法定退房或依合同约定退房,购房款、利息、装修费、相关费用(保险费、律师费、契税及物业管理费等)及已支付银行利息等项目的处理办法;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含附属物,如暖气管、热水器、电磁炉等)造成购房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问题;房屋或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承担问题;停车位问题;小区绿化率、会所、儿童游乐园问题;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开发商行使外墙面使用权和屋顶使用权对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补偿问题;擅自变更规划的解决办法及楼间距、采光问题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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