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基本装修已经做好可以使用,如果对一些地方感到不满意可以自己再局部装修,但不允许破坏结构。一般来讲廉租房应该租期也有限制的,一年都要复核一次的,如果是很破的话应该是可以修整的,要装的话简单的应该是没问题的,不过装好了期限到了也是一样,廉租房毕竟是租的不是买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全部3个回答 >请问廉租房怎么装修
145****8380 | 2018-07-19 21:03:00-
141****3487 廉租户不得改变房屋户型结构,不得对其进行装修。如您擅自装修,在您退出实物配租保障时,廉租办将不会对您做出任何装修补偿。但是,如您的廉租房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请联系您所在辖区廉租办。 2018-07-19 2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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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000 一般人对于廉租房的装修都是简单地装修一下的,不一定要请专业的设计师来设计,可以在网上找一些户型差不多的房子的设计图,作为参考的。
有些廉租房一室一厅可能要住五口人,这样的情况就会比较特殊,如果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好是找好的设计师来设计一下了。可以把很多家具都换成折叠式的,这样就可以省出很多空间了,其实这样的设计也是非常难的,有时只能房间里的床买大一点的,在里面挤一挤了。
不要花太多钱在廉租房的装修上,因为你在搬走的时候政府是不会补贴装修费用给你的,装修得再好再精致搬走的时候也带不走一块砖的。
廉租房可以装修吗?当然可以,因为装修费用是需要自理的,所以要想想怎么才省钱,省钱才是硬道理,就是因为经济条件差才要住廉租房的,没必要在装修上花费太多的钱。 2018-07-19 21:03:29 -
133****0729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2018-07-19 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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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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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一般性的廉租房面积都很小,所以我们在购买家具的时候要适当的购买一些可以收缩和折叠的家具,例如一些沙发床,白天可以当做沙发,到了晚上就可以把沙发铺设开当做床使用。2:因为其空间实在太小的原因,空间的色彩搭配上就不要选择一些深的色系,因为那样会把房屋在视觉上显的更加小,而且给人带来的体验很差,会让人感觉到很压抑。所以建议选用浅色系来进行房屋的装修。3:在选购灯具的方面,建议多采用呼吸灯,不建议购买吊灯,吊灯虽然美观大方,但是占用的面积也很大,因为房子本质的原因,如果安装吊灯会让整体的空间显得很小也非常的压抑。4:隔板的利用一定要适当,隔板可以用来放一些零碎的小物品,书籍等,空间越小的廉租房我们就越应该把空间合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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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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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廉租房怎么卖答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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