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或是签订一些条约,因为物业公司也是为了其他业主的人身钱财安全才不同意的,
全部3个回答 >新房装修能改动吗物业公司不同意?
152****0517 | 2018-06-20 21:46:50-
154****3287 只要你 1不动承重墙,2 不改变排水管的用途,分雨水管和污水管 3 不改变外立面 不影响小区整个外形, 一般物业不会找麻烦的。装修之前**好带设计图到小区物业让工程处看一下,少麻烦 2018-06-20 2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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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45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的,物业公司也是我们自己的。一般都是规定任何墙体都允许拆除,但是如果真的是非承重墙体(填充墙),填充墙的作用就是分割空间,方便使用,如果因该墙体造成了诸多不便,是可以拆除的。这个物业上是干涉不了的,因为在装修许可证或者告知业主的通知书上应该说不让业主随意改动房屋结构,以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如果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应该自己做主区拆除。
另外房屋只有通过了五大责任主体(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地勘单位)的验收,才能交给业主,目前市质量监督站只有监督五大责任主体的验收过程。所以未经过验收的房屋是不能交给业主使用的。接收房屋的时候就应该让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单位出具五大责任主体验收证明。如果他们以未验收来吓唬你,就反而可以说他们违规交房,可以投诉他们。
再则,房屋时自己的,安全要自己把控。和物业公司说话是要注意态度,他们是低收入人群,往往素质也高不到那里去,只要你说点好听的,应该好解决。
**后真的不行的话,可以联合和你的户型一致的业主,一块进行投诉,要求进行变更,如果开发商比较讲道理,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的,结果可能是无需你们动手,开发商自己就进行拆除了,但这一点不太好实现,毕竟开发商也会有很多理由,但**起码为自己动手拆除创造条件。我们公司是负责的开发公司,业主利益至上,要是我们开发的房子,我们会亲自拆除这道墙体,以方便业主使用,或者我们自己在图纸会审时候就把这个墙体取消了(不管是不是承重墙,如果有影响使用我们就会设法取消)。 2018-06-20 21:47:57 -
157****2961 当然有权利管你了, 承重墙和梁都是不可以动的 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房子质量不好 什么时候出现什么问题 全部都可以赖你头上 罚款算什么。
但是有句话 叫做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你有钱 那闭这眼睛做了 他们也拿你没办法 罚款就让他罚咯
说实在尽量不要 懂什么承重强 至于梁 是百分百不能动 的别说一千 罚你一万都可以, 还用阳台改房间 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是有些小区是不行的 因为影响整体外观效果 2018-06-20 21:47:40 -
131****5778 买了房子就获得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包括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于自己专有部分的处分装修没有问题,若涉及到公共部分(承重结构)的改动需经许可
物业管理就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行为
物业公司是业主的管理服务机构,既实行管理,更是提供服务。对于装修的管理,物业是基于所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和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而实施,并无不妥。若业主恣意,随意,随时随地开工装修,会造成恶劣影响。
当然,话又说回来,若物业无故不准予装修,或者对于业主装修多有阻挠,或允许事项限制,于法无据 2018-06-20 2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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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有 制止、劝阻、报告的职责。但是却没有执法权。在小区内业主如果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时,应当事先通知物业企业,按照《相邻权》规定,只要该业主周围的业主同意后,然后去从事相应行业的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合法之后才能进行活动。因此小区居民在上述行为没有作为前,直接从事相应的商业活动,物业公司有权利进行,制止、劝阻,如果物业公司制止、劝阻无效时,物业公司有责任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和从事该商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直接进行取缔。供电局同意只是单纯从其电力方面考虑,而非从小区业主考虑,每个单位实体工作性质不一样,服务及考虑的方面不一样,你要体谅物业公司的难处,如果给你开通绿灯,其他相邻业主是否满意,这些都是物业公司该考虑的因素,况且《相邻权》也有这方面规定。因此给出的答案就是不管供电局是否同意,物业公司就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利益考虑,有权制止、劝阻该行为的发生,严重时直接汇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及从事该商业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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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必须迁入房产产权人本人的户口,孩子的户口才能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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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一般政府不插手拆迁的事情但是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支持的项目那么他们会通过法律手段对你强拆 所以你**好不要要价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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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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