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所以房屋过户手续是购房者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要件。在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反悔,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出价高者,从而侵害到买方。**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要件,所以此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33****8470 | 2014-03-15 11:54:34-
143****3058 是有效的,包括是手写的协议只要有买卖双方签名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2014-03-18 10:00:28
-
145****7478 当然有效!但是所有权是原来的房主!建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014-03-18 09:09:14
-
137****0486 合同有效,《物权法》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变更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不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可以要求乙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 2014-03-17 09:25:26
-
157****4189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产权过户登记末办理而无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
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
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原告以其得知被告一直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后多次督促,但被告一直拖着未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已居住四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已实际交付房照,被告已付给原告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原告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之请求,因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过户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原告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 点 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否有效;应由谁办理过户手续。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
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第二种情况,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
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依法判决本案之买卖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据。 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哪方负责呢? 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
二是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
因此,卖方更应该主动配合,对于产权及时变更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2014-03-15 19:40:04 -
158****0259 合同有有效期的 2014-03-15 15:14:24
-
146****1153 投诉他,不能交易,那么算违约把 2014-03-15 12:03:29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合同有效,其实只要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协议就有效。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
答
其实买卖城市和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你与房东虽然房款两清,但未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与房东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全部2个回答 > -
答
依法签订的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会影响协议是否**终履行,买受人是否能获得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出卖人也可以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产仍属于出卖方,但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方**高可获得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返还。建议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还是应在购房协议签订后尽早支付购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参看以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全部2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