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全部3个回答 >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啊?父母退休了,想要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说是要证明材料,不知道要哪些证明啊?
135****6458 | 2013-11-16 15:24:00-
135****3640 (一)购买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
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2013-11-16 15:26:14 -
154****1787 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013-11-16 15:25:29 -
133****5900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封存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国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6、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
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1、2、3、4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息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符合第5项条件的,可以办理部分存储余额的去取手续。符合第6项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符合第7项条件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程序
(一)符合支取(销户)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手续。其中: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的,应提供本人一年内的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从事劳动部门调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符合本规定的,可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销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合销户规定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包括离休证、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销户手续。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首先向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经办人持死亡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的文件或证明(包括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销户手续。
(五)财政代发工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好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元后,先到各级财政工资发放管理机构审查确认,随后将手续提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三: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作相应调整。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由调出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转移手续。四:住房公积金封存程序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单位破产、解散、辞职、辞退等,不含第2项),由原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辞职申请、解职协议书、个人身份证等)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单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原则上时间为3年,3年内职工若找到新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由管理中心责成新单位为其交纳公积金。长期不能实现再就业的职工,3年期满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出取手续。 2013-11-16 15: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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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后一次缴款发票或专用收据不超过3个月也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后一次缴款额;3、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有效时限为:办理房产证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4、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所购住房相应资料、与购房人关系证明;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支出清单;翻建的提供房产证;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7、在农村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协议(合同)和收据、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8、在农村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房屋原造价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9、单位集资购、建住房和城中村改造购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城中村改造的除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0、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11、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属以下四种情况的可以提取:①在东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购房资料;②配偶在外地工作,在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工作关系证明或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③子女在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子女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④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购房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工作地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租金发票。(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籍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地户籍证明;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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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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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四、提取还贷的方式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五、提取还贷的金额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六、提取还贷的申请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七、提取还贷的终止(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九、附则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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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所应准备的资料一、职工购、建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职工购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东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专用收据;(2)单位集资购、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由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3)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5)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口职工,提供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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