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符合2、3、4、5项规定的,应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全部4个回答 >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是什么时候?准备贷款买套房,提取公积金有什么时间规定吗
155****8060 | 2013-11-16 15:01:41-
144****4277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说明原因。审批时限部门承诺: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013-11-16 15:03:54 -
133****55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013-11-16 15:03:35 -
151****1363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封存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国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6、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
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1、2、3、4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息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符合第5项条件的,可以办理部分存储余额的去取手续。符合第6项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符合第7项条件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程序
(一)符合支取(销户)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手续。其中: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的,应提供本人一年内的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从事劳动部门调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符合本规定的,可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销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合销户规定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包括离休证、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销户手续。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首先向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经办人持死亡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的文件或证明(包括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销户手续。
(五)财政代发工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好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元后,先到各级财政工资发放管理机构审查确认,随后将手续提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三: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作相应调整。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由调出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转移手续。四:住房公积金封存程序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单位破产、解散、辞职、辞退等,不含第2项),由原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辞职申请、解职协议书、个人身份证等)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单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原则上时间为3年,3年内职工若找到新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由管理中心责成新单位为其交纳公积金。长期不能实现再就业的职工,3年期满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出取手续。 2013-11-16 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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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一)受理。(二)审核。(三)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说明原因。审批时限部门承诺: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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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一、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4.有购房合同或协议;5.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6.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8.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二、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的两倍;2.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3.一手商品房**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三、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长为30年,二手房**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2.婚育状况证明3.网签购房合同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款发票或收据和二手房评估报告5.有效收入证明6.供楼存折7.住房公积金存折8.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9.个人信用报告10.《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1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登记表》1份12.申请人在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13.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五、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1.接受申请。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接受申请人的咨询、了解申请事项的一般情况,并告知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2. 事项审批。受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接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员根据业务权限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审批,确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后,转受委托银行办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退回受委托银行,按要求补正材料重新申请)3.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房屋保险及放款等相应手续。申请人办妥贷款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后,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六、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核准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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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一)受理。(二)审核。(三)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说明原因。审批时限部门承诺: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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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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