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全部4个回答 >宜春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是什么啊?求说明~
141****8985 | 2013-11-14 21:38:21-
153****6825 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2013-11-14 21:39:36 -
133****5723 (1)所购住房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须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信用良好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013-11-14 21:39:23 -
134****3002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贷款额度: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
(1)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您作为主贷人,配偶可以出具近6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或近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需加盖单位公章),可以和您共同核算贷款额度。 2013-11-14 21:39:16 -
158****5721 1.
(1)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2013-11-14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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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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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2.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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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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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新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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