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1、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定期在《南宁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2、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3、选房。申请家庭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全部5个回答 >我不是邯郸本地人,在哪可以里申请经济适用房啊?
133****3436 | 2013-11-10 16:23:44-
157****0605 、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013-11-10 16:26:01 -
147****2491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3-11-10 16:25:31 -
142****4767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013-11-10 16:24:33 -
143****5516 邯郸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3-11-10 16: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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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只有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中低收入者才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表正是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家庭年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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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乐山市中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区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 条件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200元(含1200元)。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条件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条件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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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到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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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二)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限购一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申请人按抽签办法确定购房资格和顺序,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申请人连续三年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有优先购房权,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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