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部4个回答 >老公在邯郸交的住房公积金,要取出来要准备什么材料啊?
141****4013 | 2013-11-10 15:42:30-
142****5008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借款合同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期房证明书及复印件(商业贷款除外);
(三)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2013-11-10 15:43:57 -
144****1530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2013-11-10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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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42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的上年度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的金额(提取到百位),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013-11-10 15: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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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屋及偿还商住两用房屋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
(五)累计六个月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013-11-10 1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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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三)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情形之一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四)出国、出境定居的;(五)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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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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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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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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