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调入我市的人员,若月缴存基数超过我市**高额,凭原地缴存限高文件及个人缴存明细,可保留原缴存标准。
全部4个回答 >菏泽市调整的住房公积金**高和**低缴存基数是多少啊?
157****8880 | 2013-11-07 1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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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399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3-11-07 15:56:58 -
147****9905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低月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公布的**低工资标准执行。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低月工资基数调整为1080元,单位和个人**低月缴存额调整为54元。 2013-11-07 15: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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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46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本级月平均工资的3倍。
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月工资基数调整为9673元,单位和个人**高月缴存额调整为1161元。 2013-11-07 15:56:28 -
152****7993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2013-11-07 15:56:12 -
135****7594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2013-11-07 1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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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每年调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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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每年调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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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可重新调整。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原则上不再调整;今年未调整过的缴存单位,在完成今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3年7月进行调整。 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计算的工资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进行月缴存基数调整,月缴存基数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 缴存规则:月缴存基数上限提高,缴存比例有限制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额有一个固定的计算公式,即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低工资,缴存比例为“**低不得低于5%,**高不得高于12%”。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低工资。 按照这一标准,参照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93.5元,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580元,即2013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9580元以下,比现行的8365元有所提高。外地调入我市的人员,若月缴存基数超过我市**高额,凭原地缴存限高文件及个人缴存明细,可保留原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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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每年调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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