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全部5个回答 >徐州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啊,我是外地来打工的,现在想回老家去,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吗
142****9567 | 2013-10-26 14:43:17-
152****67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2013-10-26 14:45:06 -
141****4671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办理条件:
1、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且还款状态正常;
2、每次还贷**低限额为10000元,且不得低于12个月的贷款本息额,还贷金额至千位;
3、使用公积金还贷后,每个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5000元余额;
4、申请时未使用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 2013-10-26 14:44:43 -
157****9515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是指对已发放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人,用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2013-10-26 14: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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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281 ]为缓解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减少其利息支出,徐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一项新措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部分还贷。
至此,贷款职工除了原来的逐月还贷和一次性还贷方式外,又多了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2013-10-26 14: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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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离职,是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1.买房:拿着房本和购房发票去提取公积金还月供。2.租房:凭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支付房租。现在公积金中心一般不受理个人支取,你可以把这些材料给你们的人事或者财务让他们去帮你提交。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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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满足提取的条件就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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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1.买房,拿着房本和购房发票去提取公积金还月供2.租房,凭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支付房租现在公积金中心一般不受理个人支取,你可以把这些材料给你们的人事或者财务让他们去帮你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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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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