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问。。还想知道外地人可以申请不?
全部2个回答 >重庆如何申请廉租房?有哪些步骤呢
131****1880 | 2013-10-21 17:55:51-
146****6289 问问你的街道居委会去吧 2013-10-21 1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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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455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渝北区城市户口且在渝北区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镇(街)、区民政局、区廉租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保障,其保障方式可采取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 2013-10-21 17:59:22 -
145****5562 按照我市目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规定,凡是同时符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条件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如符合上述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在户口所在地向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013-10-21 17:59:03 -
151****4242 一)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三)审核。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2013-10-21 1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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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不能申请fr=qb_search_exp&ie=utf8"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data-word="1">廉租房。fr=qb_search_exp&ie=utf8"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data-word="0">限价房 fr=qb_search_exp&ie=utf8"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data-word="1">廉租房主要是针对重庆居民住房和经济困难的重庆市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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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部门;(3)县房管、民政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部门;(4)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凭证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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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呢?申请廉租房又需要哪些材料,如何走程序?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3、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拆迁安置住房; 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5、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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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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