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3)公积金个人账户**少有半年正常汇缴的余额;(4)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5)曾支取或停缴公积金超过半年的,须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6)前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须再继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全部4个回答 >中山的住房公积金有没有**低标准啊,应该怎么交呀
154****1036 | 2013-10-14 12:02:44-
156****360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区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
下限执行2010年**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
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2013-10-14 12:04:04 -
136****3771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3-10-14 12:03:43 -
134****5114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取公积金的,可以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支取一次。
首次支取须在已供两期楼款后,支取额**高可按已付首期款加上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支取额按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额,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后账户内须保留**少100元的余额。 2013-10-14 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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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是你工资的5%,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另外,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根据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所以有市民反映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个人缴存比例的情况,不属于违规行为。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公式。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数额 = 工资上一年月平均值 ×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举例说明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你缴纳额?假如2015年你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15%,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15%=9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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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是你工资的5%,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另外,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根据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所以有市民反映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个人缴存比例的情况,不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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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是你工资的5%,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另外,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根据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所以有市民反映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个人缴存比例的情况,不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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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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