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具备三条件可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是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其中,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要点2:实物配租实行打分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享受实物配租。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则不在实物配租范围。此外,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总的原则是评分排队、按序配租,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按照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始实施配租,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按照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此外,已确定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下月起,停发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情况要点3:保障标准人均15平方米如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被保障对象可享受哪些廉租住房保障呢?《办法》称,石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低30平方米,**高50平方米。市政府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方面,对于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据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要点4:每套廉租房都得独门独户据了解,新建廉租住房,将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石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六大来源,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等。针对市民比较担心的廉租住房建设问题,《办法》对廉租住房规定了一个基本标准: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要点5:廉租房租赁合同期1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拆改房屋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廉租住房小区按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管理经费的不足和房屋修缮。承租家庭每季度**后一个月的25日前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缴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此外,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廉租住户经个人申请、逐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续签合同。处罚措施要点6:七种行为将取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凡是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强制清退,不得再次纳入保障范围。此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各区住房保障局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除收回廉租房外,将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并记入诚信档案。
全部9个回答 >我在石家庄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廉租房
133****8249 | 2013-02-26 13:25:49-
157****1003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为,石家庄常住户口,并且居住满三年;申请前六个月全家的人均收入不能超过1369元(今年10月后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总居住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如果符合条件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申请表。申请表上有需要提供的材料的说明。 2013-02-26 14: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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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石家庄市廉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是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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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不是打击你,好多石家庄真正困难的都申请不到廉租房,给你资料你看一下!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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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把户籍先签到石家庄以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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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产权管理、石家庄申请公租房条件和后续管理等问题明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符合相关条件者均可申请公租房。 ■房源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可申请自建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负责供应,土地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需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下达,合计比例为5%,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基本住房需求、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石家庄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产权 “谁投资、谁所有”可依法转让 据了解,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由市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各区、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直接出资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应的政府和管委会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组织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投资单位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共同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 各县(市)、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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