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每年4月1日-5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自主选择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后,到各区财政部门领取货币补贴。
我若是各项条件都满足东营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或廉租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要求,那现还能申请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132****4809 | 2013-01-14 16:38:15-
143****3968 若你符合申请住房保障要求,请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2013-01-14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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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832 没有时间限制的。 2013-01-14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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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回事,一个是政府补助,一个是保障房。可以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货币补贴又分为显性货币补贴和隐性货币补贴,在我国又被称为明补和暗补。所谓显性货币补贴(明补),是与隐性货币补贴(暗补)相对而言的,明补是政府给予消费者一笔货币补贴,其效果是增加了消费者的收入。明补使得预算线平行地提高。改革之初,我国政府提高了农副产品价格,为了不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对城镇居民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表现形式为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现金,这种补贴就属于明补。所谓隐性货币补贴(暗补),是指没有数量限制的对于生产者的补贴,即政府给予生产者以一定的补贴,同时一般还要配以一定的强制措施强制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产品,从而使消费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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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廉租房货币补贴标准:采取货币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租赁住房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元∕㎡)×(15㎡×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一人户按2人补,2人及3人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补(几人户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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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按每户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即每月400元。根据家庭收入状况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低保家庭是全额补贴,每户每月400元;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标准的75%补贴,即每户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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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