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缴纳定金后,因为种种原因取消购房计划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定金是退还是不退,同时困扰着开发商与购房者。要道清个中奥秘,关键就在于商品房认购书之法律效力的认定,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 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刘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预订商品房一套,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在签订认购书后的15日内,刘先生必须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时刘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当刘先生要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无法与该公司就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刘先生提出要退回定金,而该房地产公司则提出刘先生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这一文书形式,签定该文件也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通过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条件: 1、所购的房地产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采用内部认购等方式与购房者签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该楼宇认购书会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认购书要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条款:认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否则认购书无法实际履行,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一份具备以上条件的商品房认购书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如果该认购书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律效力,则刘先生可取回所交“定金”。但如果认购书具备上述条件,又会出现何种情况呢?要想得出一个明晰的答案,就要分析一下认购书中所称定金的性质了。 根据认购书本身作为预约合同的性质,这里的定金应该理解为立约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那么卖方应把定金全部返还买方,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通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刘先生仍是可以要求取回定金的。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应是怎的?
144****9155 | 2013-01-11 15:00:52-
157****9837 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无名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公德、社会公共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创设,法律承认其法律效力。
因此,商品房认购书的存在是有效的,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都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3-01-11 15:02:58 -
155****4037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有两种性质,一是为违约定金,即是指交付定金的购房者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接受定金的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若接受定金的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须双倍支付定金给购房者;
二是立约定金,即是指为保证双方正式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013-01-11 15:02:46 -
146****6042 订立房认购书的目的又是为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上商品房认购书中常有定金条款,所以不少人以为房屋预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为商品房认购书早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之前就已订立存在,况且在商品房认购书订立后并不一定就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的存在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而存在。 2013-01-11 15:02:38 -
157****4419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分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的。一般的房地产合同都应符合法律的要求,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方才成立,是要式合同。但商品房认购书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此作出直接规定,所以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方成立,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就是不要式合同,可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然而,由于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有定金条款,所以当商品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时,该合同就应采取书面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如商品房认购书未用书面形式,合同就一定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因此就有定金条款的商品房认购书而言,只要购房者依约交纳了定金而开发商接受的,该商品房认购书照样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上述法律特征,所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同样,在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的一些口头约定(主要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都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的一部分,也是有效的。当然,口头形式的约定不能容易的用证据证明出相关事实,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还是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2013-01-11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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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908 与多数房产合同一样,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首先,因为商品房认购书的当事人双方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所以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双务合同。
其次,因为商品房认购书自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买卖特定标的物事宜达成意思表示的合意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须以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商品房认购书是诺成合同。
因此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旦合同成立,双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违约,将无法拿回交付的定金;而如果开发商违约,则应当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3-01-11 15:02:01 -
138****9934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保障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
但是现实购房过程中购房者总是把商品房认购书认为是一个附属的、程序性的协议,其实商品房认购书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2013-01-11 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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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与您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均为有效。《商品房认购书》应当盖合同专用章,但盖收款专用章也能够表明开发商的身份,因为收款章也好,合同章也好,都是在工商部门有法定登记的,盖章行为都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行为,并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法人没有签章不影响公司的意思表示,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2、可以在今天缴纳全款,只要在交费后取得购房发票即可,如果现在只能出具收据,可以在收据上注明领取购房发票的时间。3、如果缴纳完房款、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跑了,可以进行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是现房,开发商跑了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预售房,则应要求开发商提供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说明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经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够出示预售许可的开发商是可信赖的。4、一般是先签订纸质合同,然后开发商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办理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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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问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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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房的责任没有 买房的责任,这样的合同可以说是无效的,可以通过法律部分,申诉 要求重新签定合同,或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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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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