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从哪里来?
152****8624 | 2012-11-28 09:53:42-
146****6724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后,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三)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四)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2012-11-28 09: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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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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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创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模式,针对部分申购群体的购房需求,出台的一项新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两种。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二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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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提交的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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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提交的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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