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和公示:由社区(或居委会)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2、复审和公示: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3、核准和备案: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同时,永定城区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申请张家界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31****5633 | 2012-11-20 09:35:58-
134****5509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5、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6、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012-11-20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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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本市、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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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及建房证明。4.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6.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劳模的可提供劳模证书。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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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3、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1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家庭成员持有四级以上(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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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