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夫妻共有房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是否可以单方处理房产?
133****6505 | 2012-09-03 17:06:22-
136****4298 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也就是说,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进行申请,房产登记部门按照申请人申请进行登记,并标明“共有”的字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为单独所有的,权利人单独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 2012-09-03 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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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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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读者提问: 2004年,我与丈夫孙某结婚,后,其母搬来与我们同住。2006年,我们用孙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两间铺面在婚后出租两年所得的租金20万,加上夫妻二人的积蓄,以及我从亲戚处借来的钱,在玉溪某小区与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是我们两人的名字,但交购房款的相关发票上只有孙某的名字。2007年孙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人只登记为孙某。而今,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孙某提出要和我离婚,并称该房屋是用其原来所有的铺面租金收益和他母亲给的钱购买的,是他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我没有所有权。请问该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我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解答: 该房屋应确认为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不是孙某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你完全有权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夫妻或夫与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你所反映的问题中,首先,该房屋是以你们夫妻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登记为你们夫妻二人还是只登记为丈夫孙某一个人,除非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只归孙某一个人所有,否则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关于孙某提出用其个人所有的铺面租金收入购买房屋的问题,该租金收入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20万元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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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有,但当事人有约定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是夫妻个人的财产。婚后父母全部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离婚的时候是出资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这个房产应该是出钱人父母孩子的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父母出钱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孩子过上美好的生活,才会花那么多钱给自己的孩子购买房子。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会有公平了。父母给自己买的房子是自己的小家,是自己伤心时候的安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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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