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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之你广告费分我一半儿?

2017-04-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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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严小姐去年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严小姐去年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在入住了2个月后,开发商在将楼顶的住宅出租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做广告。因此,严小姐和其他几位住在高层的小区业主到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平分房产开发公司所收取的广告费。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回应,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品房所在楼字的屋面、外墙、楼顶使用权都归出卖人即房产开发公司所有,所有小区=业主没有权利分割广告费用。

那么,事情真如物业公司所说,法律不支持业主分得广告费用?

我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言以蔽之 ,商品房业主除了对自己购买的住宅具有所有权,对小区内公共领域的部分也享有共有权。以此推断,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使用权,那么*权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共有。小区内的广告,是对共有部分的一种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小区内广告的设置与否、广告的内容以及广告的经济收入分配等问题也应经其讨论决定。当物业公司单独决定在小区的公共建筑上设立广告而未经业主同意,作为侵权行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住房不光是业主自身的事,还涉及了小区内所有住户的共同利益。在置业后,房地产公司的后续义务还需要履行,业主们应该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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