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告吹,婚房出资账怎么算?
2017-04-05 10:29【案情】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买下作为婚房,并与上家约定,房屋总价588万元,由房先生贷款50万元。
获知准女婿选好了婚房,并打算贷款购房,陈小姐父母当即表示愿意进行部分出资,以减轻房先生的贷款压力。此后,陈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先生101万元。
有了陈小姐父母的帮助,房先生并未申请贷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月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然而,在婚事筹办过程中,陈小姐与房先生的感情发生变化,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房子却还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这让陈小姐父母颇为不满,两家人为此多次进行协商。
在陈小姐父母看来,那117万元是为女儿结婚目的而与房先生共同购房的出资,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但仍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为此,陈小姐及父母一同将房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房先生所写的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陈小姐父母共计117万元,用于共同购买瞿溪路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对此,房先生辩称,这张收条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初受到欺骗和胁迫才写下的。称117万元是借款性质,要分期偿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定房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说法】陈小姐与房先生系恋人关系,从双方举证情况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将陈小姐父母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
法院认为,房先生所辩称的收条是在受欺骗、胁迫情况下书写,缺乏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审理法官指出,购置房屋后,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