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断缴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来源:太原市灵活人员公积金服务平台 2020-12-06 15:55:2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了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在还贷期间,连续2个月(以上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停缴的。
详细文件请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 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主要内容摘抄:
*条 本办法适用的信用主体包括:
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 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第二条 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三条 缴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 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逾期拒不办理的;
二 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合并、信息变更等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 逾期拒不办理的;
三 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 拒不按规定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的;
五 利用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数据或程序的不完善, 恶意办理相关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六 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缴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 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
三 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的;
四 截留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存的;
五 违反规定为非本单位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六 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七 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 违反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内的;
三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当场发现的或积极配合改正的;
四 以虚假信息注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功能;
五 利用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数据或程序的不完善,恶意办理相关业务被发现的;
六 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在借款人还款期间未尽到保证义务的;
七 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 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二 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三 经相关部门查实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四 经查实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6 期(含)以上的;
六 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在还贷期间,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停缴的;
七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
八 借款人具备办理房产抵押条件后拒不办理抵押手续或经查实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九 抵押人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或以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房产的;
十 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证明事项主动选择承诺,但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事后核查确定其承诺不实的;
十一 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二 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
十三 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关联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 担保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销售人员限制、阻挠、拒绝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的保证金转嫁给借款人,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 受托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手续资料等的合理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 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八条 关联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 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 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建议、暗示缴存职工通过中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要求支付一定中介费用的;
四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借款人发生逾期行为应由保证方进行代偿时,担保机构拒绝代偿的;
五 关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信息的;
六 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
七 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二 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 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四 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等;
五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除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列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二 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三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 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三 取消3年(含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的提取业务;
四 取消3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
五 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山西省 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六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除采取第十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对于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 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三 取消5年(含 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的提取业务;
四 取消5年(含 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五 取消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资格;
六 向失信个人工作单位通报;
七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关联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1年;
二 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等;
三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关联单位,除采取第十六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 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二 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三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和共享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 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 违规删除失信信息,保障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确定负责信息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业务的机 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 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 实施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 风险提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关联单位在开展 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其失信行为可能产 生的后果履行告知义务。
二 信息采集。分中心、各分理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对符合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 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三 核准流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核准程序。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经各分理处、管理部主任 核定后报送至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核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分理处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严重失 信行为名单申报审定表》(详见附件1)并报送至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确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该信用主体下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详见附件2 ,以下简称“惩戒告知书”,被告知单位或个人自惩戒告知书送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录入系统。被告知人或单位在规定的异议期(即自送达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失信惩戒无异议或经中心认定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信用主体下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决定书》(详见附件3 ,以下简称“惩戒决定书”,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惩戒决定书下达后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 息录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个人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失信惩戒告知书文号、失信惩戒决定书文号、纳入 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 名及身份证号、失信类型、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失信 惩戒告知书文号、失信惩戒决定书文号、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五 档案管理。失信行为名单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终审核的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分类、整理、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失信情况,将失信名单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和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交易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与政府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 通,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内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二 认定部门名称;
三 申诉请求;
四 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五 提出申诉时间;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 个工 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或单位。经核查后, 申诉成立的,撤销对申诉人(单位)拟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申诉人(单位)下发惩戒决定书。 申诉人(单位)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或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名单的*有效使用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失信行为名单从查询界面移出,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移出信息在相关后台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障失信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信用修复机制。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短公示期限为1年,*长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5)、登记证照(有效身份证件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据证明等进行信用修复申请,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且已满足*短公示期限要求后,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可从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和其他征信平台移出。信用修复完成后,除已公示的相关失信信息移出各征信平台外,原惩戒决定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仍正常执行。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 2月3 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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