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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通知

来源:吉屋   2024-07-05 09:30:0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该通知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整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政策支持。

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的工资总额将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进行核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320元,最高标准则不得超过27525元。

此外,对于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以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为准,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比例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将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但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通知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这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政策实施与废止

此次调整的政策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于2025年6月30日废止。在此期间,天津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将以本通知为准。

通过此次调整,天津市希望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职工收入水平的变化,同时也为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职工和单位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身权益和义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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