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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社天津8月8日电 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控制恶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为确保公积金准则稳健运转。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宅公积金提取规则进行了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1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逐月缴存满半年。
2职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3将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 口职工离开天津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二、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1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相关部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严惩不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等,将加强执法力度。
1如以欺骗等不正当行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将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其所提款额;
2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行联合惩戒;
3对于涉嫌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给予惩治;
4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公司单位。
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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