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怎么查?
来源:吉屋网 2018-07-23 14:01:26国土资源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为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可以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另外,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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