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管新增条例!可成立业主大会的,逾期未报*处罚10万元
来源:吉屋网 2020-03-27 17:32:253月27日,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二次审稿新增了一些内容,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主要内容包括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加强监督委员会、对于旧管物业的处置、小区车位和车库的管理、公共收益的用途等,亮点多多。政策利好多多,若是能落到实处,会加强对业主权益的保障。
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对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项相当关注,且讨论热度很高,而此次新增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却逾期未报告的*可罚款10万元,相信会进一步促进各个小区合理成立业主委员会。
网友讨论截图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的二次审稿新增的具体有哪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下。
1、对可成立的业主大会 逾期未报告要罚款
▲明确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社区或者村党组织派代表参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车位数量等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60日;筹备组成立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90日。
▲规定辖区公安派出所派代表参与筹备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成立监督委员会。
▲创新业主大会会议召集、表决方式,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可以由业主小组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投票;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
2、业委会需每半年公示成员欠费情况
▲规定业委会候选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3日内进行公示。
▲增加两种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或者是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的。
▲规定召开业委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已成立的业主小组、监督委员会,已成立监督委员会的还应当派员列席。
▲规定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公示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和停车位使用情况。
▲增加规定业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禁止行为,即“将业主共有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明确业委会任职期间出现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提前启动换届选举程序。
▲对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不撤离的旧物管 可寻求派出所协助
▲物业服务人拒不交移前款事项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小区剩余车位可临时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可以临时按月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警示标志、标线。
▲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在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错时停车方案。
5、严格把控公共收益
▲规定公共收益单独列账,50%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主委员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
▲对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设定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的行为,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业委会7日内未审核同意 由住建部门代维修
▲将“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破损的”列为紧急维修的情况。
▲业主委员会未在七日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违反规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新增亮点
▲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等信用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在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中,增加物业服务人应当载明其信用信息的规定。
▲明确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进行评估。
▲避免行政干预色彩过浓,删除修订草案中关于物业管理指导小组的相关内容。
▲因与国家要求不符,删除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保证金的规定。
新闻来源:《南 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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