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买二手房,搞清“仍生效的居住权”,谨防自己不能入住
来源:吉屋梅州综合整理 2020-06-21 11:57:14楼市的“游戏规则”,在2020年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正式实施,一些新的权利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你要小心了。小心“居住权”狙击你!
“居住权”是“民法典”修订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三编里,甚至用一个专章给予了表述。
“民法典”第366条给“居住权”的定义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估计有一半读者看不懂,举例解释一下:
保姆(乙)为一个家庭服务了很多年,这个家庭的长辈(甲)为了表示对她的优待,留下遗嘱:规定甲名下的一套房子,在甲及其配偶去世之后由自己的儿子(丙)继承,但只要乙活着,就有居住权。
如果这个“居住权”被用正式文本记录,并向“登记机构”申请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居住权就正式设立了。
根据“民法典”,居住权只能乙自己享受,房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消失了。
在居住权生效期间,房屋所有人(上面案例里为丙)不能收回房屋,乙的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这期间丙把这套房子卖出,是可以转移产权的。假设丁买下了这套房子,但仍然不能把乙赶走,因为居住权仍然是生效的,直至乙去世为止。
说到这里,你就应该看懂了:当你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里面有没有“仍然生效的居住权”。
如果有的话,那么你即便买下房子,也无法自己居住、出租。甚至可能几十年都拿不回这套房子。
因此,居住权为二手房交易,挖了一个“世纪之坑”!
为什么“民法典”要这样规定?说到底,是为了让大家拥有的权利多样化,让房屋的功能多样化。
于是,未来房子将出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
但地方政府的“登记机构”(应该是房产登记部门)一定要非常负责任,要确保所有合法的“居住权”都被登记,而且可以在交易之前很方便的查到。否则,将出现一系列不可挽回的问题。
作为购房者,也要搞懂“居住权”的存在及其影响,在买之前查清楚。
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一方,也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把权利、义务写清楚。尤其是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维修的费用谁来出,否则也会埋下“地雷”。
看完二手房交易的“踩雷”点,买卖过程中我们须谨慎、谨慎、再谨慎。当然有更省心的房屋买卖方式,就是购置新房,直接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省心省力省时间。梅州新房,现有富力城、恒大、奥园、碧桂园、阳光城等品牌地产,也有客天下鸿艺集团、正兴等本土口碑开发商,在售新房房源,可详询吉屋梅州房产网,您的专属置业顾问,帮您和家人选择更适合的房子,选得省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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