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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款回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12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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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聊建字(2021)2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聊房调办 (2021)1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款回拨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未抵押的、或者虽已抵押但抵押贷款已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户监管的,其土地款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有序回拨。
土地款回拨设置三个工程建设节点: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1.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回拨金额不得超出相应土地款的40%;
2.主体结构封顶时,回拨金额不得超出相应土地款的70%;
3.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可回拨剩余的相应土地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要以监管账户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和上述节点要求进行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不得申请办理土地款回拨;对前期已经部分回拨的,不得再申请办理。
三、监管银行要及时掌握所监管项目(楼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状况,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核拨,并做好内部管理。
四、主管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记录诚信档案,并暂停商品房网签业务;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拨付的监管银行,将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并暂停预售资金监管新签业务,直至终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五、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预购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0日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款回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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