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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能要求分割婚前购买的限价商品房?

来源:吉屋   2024-07-11 23:15:00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在婚前获得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进行备案,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了房款。然而,法院未支持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

根据案情,景先生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并进行了备案。婚后,景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不久后,景先生符合条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交纳了房款,产权登记在景先生名下。然而,2015年,景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刘女士将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半份额。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出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85万元。然而,法院认为,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其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购房资格,而房屋购买价格并不直接体现房屋的价值。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景先生的个人财产。

尽管案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大部分房款由景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仅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基于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产权归属、出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景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法官表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不在分割之列。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的分割问题,法院通常结合购房资格取得时间与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可分为三类: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买房屋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可予以支持;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并共同出资购置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院的判决,当一方在婚前获得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进行备案,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了房款时,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认为,限价商品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资格,而房屋购买价格并不直接体现房屋价值。因此,该房屋应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法院综合考虑产权归属、出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购房人向离婚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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