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浔阳区甘棠、内衣三厂、庐木、大中路西片区旧城改造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2019-12-03 11:57:30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和谐现代化浔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浔阳区人民政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决定征收内衣三厂片区、甘棠片区塔岭南路地块、庐木片区东侧地块、甘棠片区第八*地块、大中路西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
![]()
征收范围
内衣三厂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干休所围墙,南至内衣三厂,西至十里大道,北至三中围墙及十里大道128号宿舍。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甘棠片区塔岭南路地块拟征收范围:塔岭南路地块部分需改造的房屋;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庐木片区东侧地块征收范围:东至三里村芝麻垅新村,南至原九江市河道水利局宿舍,西至战备路,北至老京九市场围墙;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甘棠片区第八*地块征收范围:东至庐峰路30号17栋,西至庐峰路30号29栋,北至庐峰路30号32栋,南至庐峰路32号(九江实验*)。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大中路西片区拟征收范围:东至交通路,西至庐山北路,南至浔阳路,北至滨江路。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具体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内衣三厂片区为例,具体详情可翻阅浔阳区人民政府的网站。
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和谐现代化浔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浔阳区人民政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决定征收内衣三厂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3、《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
4、《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九府发[2016]27号)
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干休所围墙,南至内衣三厂,西至十里大道,北至三中围墙及十里大道128号宿舍。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主体:浔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二)征收部门: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三)实施单位:浔阳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地址:十里大道210号。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等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工作。
(六)委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房屋拆除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拆除机构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四、征收期限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对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对于市民政福利厂的房屋确权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对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本着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采取“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以委托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数据为准“二选一的方式确定。
(三)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实施单位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同类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
同类区位安置点: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安置房为现房。
异类区位安置点: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安置房为现房。
2、调换方式: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依照安置房的实际设计户型,采取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就近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根据区位等级比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的方式进行调换。
3、结算方式:
(1)选择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还房的,按照1︰1比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800元/㎡,10㎡以上的按5800元/㎡购买;超出的公摊面积按1800元/㎡购买。
(2)选择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还房的,按照1︰1.1比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800元/㎡,10㎡以上的按5330元/㎡购买;超出的公摊超面积按1800元/㎡购买。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4)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不计成新差、楼层差,只计算结构差。房屋结构差价:土木—砖木190元/m2、砖木—砖混182元/m2、砖混--框架140元/m2补差。结构差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认定与补偿标准
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的,应当按照原房屋性质给予征收补偿。
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在征收时实际已连续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认定,可以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面积按原房屋性质、用途评估价格的50%。认定结果和补助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自管公有产权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产权单位确认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承租人承租。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总价扣除模拟房改购买产权应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五)非住宅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浔阳区各安置小区,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为现房。
调换方式: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价值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并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价值的非住宅房屋的差价。
(六)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营业面积评估总价值的4%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附属物补偿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执行(详见附件)。
(九)安置房面积以房管部门*后实际测量确权的结果为准。
(十)产权调换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即以签订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按照选房顺序号在指定的房源内选房。对于有肢体残疾或盲人以及年满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被征收人,由个人申请,经辖区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根据本人要求可优先选择住宅底层安置。
(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统一注销。
七、住房保障
(一)小于36m2*住宅房屋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属于被征收人*一套住房的(必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安置时,同类区位补足至建筑面积36㎡,异类区位按异类安置比例计算后仍不足建筑面积36㎡,补足至建筑面积36㎡,不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36㎡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建筑面积36㎡(不含36㎡)至50㎡(含50㎡)之间按1800元/㎡价格购买;建筑面积50㎡以上:选择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按5800元/㎡价格购买、选择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按5330元/㎡价格购买。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起60日内,由本人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流程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八、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领取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15天。
(二)搬迁费(搬家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至600元/次·户。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均给予两次搬迁费。
4、机器设备拆装搬迁费用按照国家短途运输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m2的,按60m2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不足60m2的,按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补足60m2。
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公告规定的交房时间止。对申请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即15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即2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安置还房后,按照10元/㎡·月的原始标准再发放1个月过渡费。
(四)非住宅房屋租金损失补偿
1.补助标准:营业店面35元/㎡·月,生产用房25元/㎡·月,仓库、办公用房15元/㎡·月。
2. 给予6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
3.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损失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凡能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搬迁进度奖。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补助。
十、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项目责任领导负责,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研究处理。
十五、本方案由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彭泽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措施助力购房者权益 2026-03-21
- 南海九江与狮山上柏征地公告解析及补偿标准详解 2026-02-26
- 双流区九江未来公园社区规划新进展 2025-11-04
- 晟科环保新基地落户九江,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2025-07-30
- 九江未来公园社区规划出炉,双流区新发展引关注 202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