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临时占地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或者供专业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本细则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按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第八条 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商住综合楼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 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 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 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确定。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官、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四)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夜经济路段范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以30分 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公共停车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一)在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设施停车(机械式空间立体智能停车设施除外),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 钟的;
(二)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7:30)或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办理业务在合理时段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五)到公立医院就诊并能提供相关凭证且停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停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八)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建设,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发改部门按规定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发改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地域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停车场,应向发改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怀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见附件三);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区分不同定价形式,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分别采用不同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牌模板见附件四)。
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收费时,至少提前7日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立(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主要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12345”等。 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依据职责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怀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3.怀化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备案表;
附件一
怀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
最高收费标准
因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确有必要突破该最高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须向市发改委另行申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将制定情况报我委备案。
备注: 1、计时从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开始,免费时间之后不足 30分 钟的按30分 钟计费。
3、上述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的1/4收取。
4、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停车泊位停放免费。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方式 时间 |
每小时 |
每次 |
日最高限价 |
白天 7:30-20:00 |
4 |
10 |
20 |
夜间 20:00-7:30 |
1 |
5 |
备注: 1、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
2、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其它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得低于30分 钟(具体免费时间以各停车场批文为准)。
4、上述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1/4收取。
方式 时间 |
每小时 |
日最高限价 |
白天7:30-20:00 |
5 |
30 |
夜间20:00-7:30 |
1 |
备注:1、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2、凭医院相关凭证,就诊人员、家属、探视人员车辆免费停车3小时;住院患者家属在患者住院期间可固定一辆车多次出入享受5折优惠。其他人员免费停车时间不得低于30分 钟。
4、上述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1/4收取。
4、车站、码头、公交枢纽、旅游景点配套等政府指导价
方式时间 |
|
日最高限价 |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配套停车场 |
|
30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
20 |
财政性资金、城投(交投)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
|
20 |
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
3小时内5元/车,3-12小时10元/车,12-24小时20元/车。 |
20 |
备注:1、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上述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1/4收取。
附件二
怀化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一)一类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