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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身边的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来了

来源:吉屋网   2021-03-05 1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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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化利用农村土地,实现农业经营现代化和规模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制度认可。本期栏目,我们邀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国平,就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读者答疑解惑。

  艾国平: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记者:什么是“三权分置”?民法典确立的土地经营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

  艾国平:增设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背景是这样的:

  民法典增设土地经营权是对近些年土地改革的制度确定,是一项极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用益物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通过小岗村实践、农村自发的包产到户等农地经营探索自下而上地推动了土地改革。此后出台的各项意见等均肯定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农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关系,但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等未进行规定。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宪法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更高体制确认。至此,我国农村土地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结构。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户为单位的农地生产方式效率较低,无法满足农业经营规模化的需求;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部分农地荒废,之前法律法规对经营权流转的限制,难以满足农村经营的新需求。

  此后,为进一步解放农地、满足农村新经营需求,党中央开始希望引入“土地经营权”,提出和启动“三权分置”的政策实践。201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数十个条文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层面对“三权分置”进行引入。由于引入“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理论上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又尚未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因此此次民法典对于“三权分置”的引入多为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如此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以法典的方式确认了土地经营权,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稳定农村经营权市场。另一方面,具体制度交由单行法或条例进行规范,可以及时顺应实践作出调整。

  记者: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三权分置”模式下的权利架构是什么样的?

  艾国平: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该权利为所有权,具有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为用益物权,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在此基础之上分裂出土地经营权。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该权利也属于用益物权。

  记者:民法典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艾国平:如前文所述,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因此,仅有四个条文。对此做简单解读:

  第33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

  该条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为基础,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概括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地通过特定法律行为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这条规定反映出我国民法典认可“发包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接受流转的市场主体的土地经营权” 的三层物权结构。同时需注意的是,此条针对的集体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与第342条非集体成员的土地经营权设置相呼应。

  第340 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解读:

  该条概括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和基本内容。权利期限是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权利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但占有、使用的方法以开展农村生产经营为限。不得利用农地从事非农业经营。

  第341 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该条规定确认了土地经营权是合同生效成立,登记对抗的效力。通过此规定,进一步反映出我国认可了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的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仍然沿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流转期限五年以上”这一要求。因此,对于是否可以设立“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何时成立生效留下了疑问。

  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

  该条规定是针对非集体成员通过特定法律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形,原则上认可了此种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土地经营权相比,此处增加了“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的要件,通过登记制度来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另外,该条规定删除了《物权法》第133条中“荒地等”限制。

  “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

  (本报记者 云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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