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县拟征收土地公告,位置已公布........
来源:吉屋网 2020-08-06 16:23:39郓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郓征公告〔2020〕39号
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随官屯镇于官屯行政村、河东行政村地段。东邻河东村耕地;西邻华灵路;南邻纬二路;北邻纬一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官镇于官屯行政村、河东行政村。
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郓城县第3级区片,区片价为每亩补偿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7月14日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 联系电话:0530-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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