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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4-01 15:57:58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无房职工的政策支持力度,减轻职工住房消费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菏住金〔2020〕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并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三、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未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城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区、高新区),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8000元;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县城,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按照原规定标准已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不再进行补提。2019年6月28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菏住金〔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