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租房后租客有哪些权利
来源:吉屋网 2018-01-05 10:57:26【河源房产网 河源房讯】在河源租房的网友,在租房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许多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租房损坏,可以要求维修
我国《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租赁物适合使用,进行必要的维修,是出租方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小 和房东对维修费用并未约定,故房屋的维修应由房东来负责,小 在要求房东维修未果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理应由房东承担。
租房装修,可以主张补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人;造成财产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防盗窗和地板拆除后会明显损害物品价值,故应当进行估价并由老李给予补偿。而空调、电话等可以拆除的物品,应由小玲和小林拆除后拿走。
租房出卖,可以优先购买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小张系房屋合法的承租人,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应获得支持。
租房易主,可以继续租住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予或继承等发生权转移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因房屋权变动而受影响,也即房屋租赁合同对第三人(房屋的新权人)依然有效。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律设立“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吴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权,但是仍应履行其父亲吴大爷与小李签订的租房协议,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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