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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人注意!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调整!

来源:南通市住房公积金   2020-05-06 16:02:55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的通知

各部门、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七)享受*生活保障的;(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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