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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18万元认购款如何要回?法院判了

来源:吉屋网   2021-12-22 1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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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低价买房,不少购房者都会选择在楼盘尚未建成时就购入。然而,当不幸遇到楼盘“烂尾”或开发商资金断裂不能按期交房时,已缴纳的购房款该如何收回,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12月22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获悉,该庭日前审理调解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或许能帮不少购房者解答心中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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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原告周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住宅内部认购协议》,确定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了房屋楼盘项目名称、门牌号、户型、建筑面积、房屋单价等内容,并于当日交纳认购诚意金18万元整。被告公司收款后即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此后,原告十分关注被告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期待被告早日建成交房。

但在下半年,周某得知该楼盘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建,其后便数次向楼盘销售工作人员询问情况,销售人员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表示可以退还已交纳的房屋认购诚意金18万元,但经数次催要后,被告公司仍然不予退还。

周某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被告公司在明知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真相诱使原告签订认购协议,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因被告公司的问题导致该楼盘长期停建,经原告数次催告后仍未开工建设,原告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被告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被告公司应全额返还原告认购诚意金及并承担因其过错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周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到利州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住宅内部认购协议》无效;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的认购诚意金18万元,并向其支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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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广元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内部认购协议》确认无效,双方均不再履行该合同;被告公司自愿退还原告周某18万元,被告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万元;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余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公司自愿承担。有买房需求的网友,可以上广元吉屋网联系置业顾问, 全程免费带看,专业分析,横向对比,帮你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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