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怎么使用住房公积金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告,从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新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几点变化。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原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借款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且尚未结清的。
(四)借款人或配偶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或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
(五)产权有异议的房地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七)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若配偶一方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量报管委会后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短不得低于1年,**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的,按调整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缴存职工为改善型自住住房(即二套房)贷款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