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不得收取
来源:吉屋网 2022-02-21 16:02:47近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以下简称“民办*”,不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民办*不得跨学年(期)收费,不得收取“赞助费”。
办法中规定,民办*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办法中提出,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政策执行。
对于*教育收费标准、依据、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民办*应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在门户网站、校园公示公告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进行公开,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
办法中要求,民办*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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