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北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吉屋网   2023-03-10 09:5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租金标准备案和公开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分配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且申请时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内职工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不设置收入线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3.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实行“二审一公示”制度。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材料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准租通知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发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租通知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准租通知书可自主向已公开房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租赁住房意向申请。有效期届满仍未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准租资格无效,申请人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进行租金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后报送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开。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调整的,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定时将房源出租情况和保障对象租房情况报告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分配工作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采用摇号、抽签、选房方式进行。产业园区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分配方案可由园区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年。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审查通过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续租资格,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依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退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管理、使用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不在本市辖区实际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市辖区购房且已交付使用,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属于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无故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本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准受理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北海房产
  • 北海新房
  • 北海最新房价
  • 北海楼盘
  • 北海现房
相关楼盘
交投碧桂园海上星辰 效果图
交投碧桂园海上星辰
海城区 丨 建面79-128㎡
6300元/m²
在售 住宅 品牌地产 旅游地产
变价通知
组团砍价
买房交流 439 人正在讨论北海楼市
北海买房交流(439)
北海在售楼盘
北海楼市
聊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