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之下别踩雷!这类房子被判“死刑”,巴中人警惕!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2020-08-04 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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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关于“民法典”的讨论热度还是很高,其中发现一个将来会对我们的房屋有重大影响的规定,想提醒下大家。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
在其中,有关居住权的定义与解释,让不少人的置业观都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通常来说,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人们购买房屋后,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01
“居住权”意味着什么?
简单来说,居住权可以变相理解为,一种不可继承、买卖的房屋“所有权”,之所以带引号,是因为真正的所有权并不在于具有居住权的人。
但由于房屋的特殊属性,实际居住者在某种意义上,所拥有的房屋支配权,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是几乎对等。
这个权利简直太牛逼了!
比如说,有许多房产纠纷案件,就是实际居住人并不具备房产所有权导致的,相信类似的例子大家见过很多。
而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也就是说,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02
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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