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房地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
2024-09-24 08:17一、积极推动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是一个关系到国民福祉、国家长治久安的新税种。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税收法定准则,准则房地产税法,以保证政府交税的权利在法律标准下运转,避免随意交税,重复交税和征过头税。但房地产税立法不是凭空捏造,而是一个广泛调研、广泛听取民意、凝聚一致的进程,以提高房地产税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运转成本。房地产税立法不仅应限于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应规范房地产税收的使用,保证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二、构建房地产税的基本结构
为了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房地产税应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和严征管”的原则来规划基本结构。
首先,要清费立税、简化税种。对现有税种繁复税费进行减并调整,避免重复交税和交叉征税。
其次,要扩展税基、设定不同税率。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除政府、预算内事业单位未超支的工作性用房、文物古迹、公园、博物馆、医院、学校、军事基地、宗教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自用房地产外,对各类住宅包括单位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和农村经营性用房等都应列为课税对象。统一按市场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0-40%)作为计税依据,并根据不同税率调节财富分配和纳税人税负。对住宅与商业、工业不动产应设定不同税率;对低收入、特困家庭自住宅可免税;对中等收入家庭自住宅可按评价值确定免征额,并设定较低的税率,以体现税收的获益原则;对租赁性住宅应设定优惠税率,鼓励民营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减轻政府公租房的负担;对高档住宅或多套房产累计总价值较高的可设定较高税率,以保证房地产税的公平性。
第三,完善房地产税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摸清家底,健全房地产登记制度,了解中国的资产状况,掌握财富的存量。二是健全房地产评估体系和征收体系,保障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确保实施的可行性。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和纠纷调解机制。政府和房地产专业机构应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和评估信息披露体系,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存储、整理和披露,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当纳税人对评估值、纳税额有异议时,应给予纳税人申诉、调解、复议和诉讼的机会,以纠正执法机构的侵权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