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为目的的合同无效,“欺诈”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
2024-09-16 19:50一、主体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冒名欺诈是指买卖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欺诈方式。这种欺诈方式主要是通过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来实施诈骗活动。另外,还有一种虚构主体欺诈,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假的营业执照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购房款、定金等钱款。还有一种借“名”欺诈,主要针对一些不正规的经济公司,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实施诈骗活动。
二、标的物欺诈
标的物欺诈是指出售方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的欺诈行为。具体包括虚构标的物、品质欺诈和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虚构标的物是指出售方实际上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可能性,但却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购买方掉入陷阱。品质欺诈是指出售方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购买方的表述,或者故意隐藏标的物的瑕疵,使购买方陷入合同圈套。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是指出售方将他人之物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购买方,使购买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三、索赔欺诈
索赔欺诈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违约责任进行欺诈的行为。买方可以通过在标的物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方面做手脚,诱使出售方订立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违约损失。出售方则可以通过订立不利于购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进行限制,使购买方无法及时提出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另外,还有一种利用违约金、定金进行欺诈的方式,即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通过了解以上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更加警惕,避免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对合同条款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避免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