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及解决方法
2024-09-08 05:15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用于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纠纷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民事审判实践,该解释旨在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合同成立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说明和允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问题和合同违约责任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当遇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时,应根据解释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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