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索赔,优先权不可忽视
2024-09-06 19:19一、背景介绍
在房产买卖中,除了买方和卖方,还存在一个重要的角色,即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然而,很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案例分析
以重庆涪陵区的一起案件为例,胡某及其朋友租用了一家公司底楼的五间门面用于做生意。然而,三年后,该公司负责人决定将该楼房出售。胡某与公司订立了购房的口头合同,但公司负责人不满胡某不能一次性付完房款,将楼房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陈某。胡某只能以204.88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从陈某手中买回,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
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
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情况。首先,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次,房屋的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旧房的原住户和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重视优先购买权
买卖房产时,必须重视优先购买权。如果忽略了优先购买权,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实施优先购买权,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卖房之前,必须确保租客或共有人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并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需要,可以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
在房产买卖中,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买卖双方必须重视。忽视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进行买卖房产时,务必谨慎对待优先购买权,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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