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手,房子怎么突然变成他人的了?
2024-09-06 18:23房产证还乖乖的躺在你的手上,房子怎么就突然变成他人的了呢?你是房产共有人,房子被房产证有名字的人单独卖了?!下面为大家举例,提醒大家注意:
一、张三父亲房产过户
张三父亲家财万贯,已有多处房产(人称“房叔”)。后因传言要收房产税,张父为了以后不交房产税,于是将一处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张父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惹争议,故和张三签订代名持有协议,并做了公证。之后,张三暗中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完过户手续。一年后,张父知道此事,愤怒,找到李四并出具已经公证的代名持有协议,向李四索要房产。那么,这时,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房屋的权。所以,张三的父亲只能向自己的儿子索赔。
二、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房
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吕布常年在外打工,家里一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吕布回来后,生气,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房子归曹操,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权的条件为:(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2)受让人是善意的;(3)受让价格合理;(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四、善意取得的认定原则
善意取得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包括: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相关规定,为房产交易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