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不仅仅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2024-09-04 13:08一、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买卖关系仍然有效。
二、卖方转让没有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是不能转让的。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要求。因此,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但条件或期限成就时能办理过户手续且产权无争议或房屋已交付入住,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三、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房产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然而,只要买方在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四、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一方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并不是生效条件,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并不仅仅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如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卖方转让没有权证书的房产、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房产以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一方反悔等情形下,合同的有效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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