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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冲突及解决办法

2024-09-04 08:17

一、共有财产的转让

房产共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冲突及解决办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本案例中,王某未经张某同意转让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不动产的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购得房产,并已办理实际过户登记,产权人无法要求返还房产。在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购买房产时并不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解决办法

根据本案例,张某作为共有人可以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但无法要求善意第三人李某返还房产。因此,建议夫妻在房产登记时同时登记备案,以显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一方恶意转让共同房产,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房产共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存在权益冲突,共有人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但无法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产。因此,夫妻在购房时应注意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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