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2024-08-29 04:16一、收楼通知书未发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动力设备能源费用
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
三、未约定或未经同意的服务
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四、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五、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不全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费用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业主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但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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